关于第54712439号“X-BIONIC 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BIONIC X及图 54712439

阅读:46314 2025-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众天翻译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6日对第54712439号“X-BIONIC 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20年至…

  申请人:北京众天翻译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6日对第54712439号“X-BIONIC 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20年至2024年申请近一千多件商标,全类别无差别申请,远超过其经营范围。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6类,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没有金融保险服务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企业创立于1997年,2015年成功上市,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系出于企业自主品牌产品业务板块和营地服务板块发展需要,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不存在任何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与申请人并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恶意对被申请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及撤销申请的行为已对被申请人经营活动和利益造成影响及损害,扰乱市场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公司介绍及所获荣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以使用为目的,属于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列举申请人曾经申请的商标注册不属于经营范围等情况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质疑申请人无效宣告的动机,与本案争议商标的恶意注册无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14日在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咨询;融资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经纪服务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适用于禁止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但是,申请人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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