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07742A号“厨留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厨留香 72407742A

阅读:10576 2025-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海军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市佳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9日对第72407742A号“厨留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厨留香”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自2020年8…

  申请人:林海军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市佳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9日对第72407742A号“厨留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厨留香”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自2020年8月13日受让第34938784号“厨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后一直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曾经与申请人存在商标侵权争议,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侵权赔偿金后利用程序对申请人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申请人“厨留香”商标使用在“豆腐”商品上,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销货清单;2、商标使用授权书;3、检验检测报告;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5、孙军超进行商标侵权赔偿证据及支付记录;6、(2024)浙杭网证内字第3269号公证书;7、(2024)浙杭网证内字第3270号公证书;8、情况说明;9、引证商标撤三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申请人不存在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商标并没有使用,本案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要件,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三、被申请人合法经营,名下商标的申请注册均是自身发展需要,并无任何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四、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与孙军超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丹贝(发酵豆饼);豆腐”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厨留香”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2407742A号“厨留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厨留香 72407742A》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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