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美度名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美食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1日对第61218074号“集合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第25050189号“集合概念 SET CONCE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未经申请人许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抖音平台;
2、微店平台;
3、微信公众号首页及文章;
4、门店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于2022年6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微店、微信公众号首页及文章、门店照片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其已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集合集”,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样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