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506560号“Wei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ixin 75506560

阅读:127816 2025-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6560号“We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2169号商标、第18622506号商标、第26649995号商标、第36792264…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6560号“We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2169号商标、第18622506号商标、第26649995号商标、第36792264号商标、第45171679号商标、第4151643号商标、第72251841号商标、第3473730号商标、第66734364号商标、第65057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微信Weixin”商标及微信官网weixin.com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Weixin”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三方媒体关于微信的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八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十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Weixin”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外文“WEI XIN”、引证商标六外文“Weiqin”、引证商标七外文“WEIXING”、引证商标九外文“wenxin”、引证商标十外文“Wei tin”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贵金属;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九、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九、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虽处于权利状态不确定,但其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5506560号“Wei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ixin 755065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38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