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创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4644号“创富置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1239号“创富工厂”商标、第79876718号“创富陪跑团”商标、第16952915号“创富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