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这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州国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0071号“云选商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034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主打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云选商城小程序页面截图;2.软件系统购销及服务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证据3云选商城后台登录页面、小程序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嗨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7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云选商城登录及小程序页面均无有效形成时间,取证过程未公证,不能证明相关程序已在指定期间设立推广,并向他人提供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提交的证据2合同及发票、银行回单所体现的提供软件系统等服务,不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范围之列。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