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优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学飞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4日对第58489876号“u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无使用争议商标的目的和行为,反而在商标转让平台上挂售牟利,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长期在国内外建材、家居、厨具、照明等多个领域多次进行复制、摹仿与抄袭,抢先在多个类别进行申请注册,明显超出其主营范围,被申请人意图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度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其以欺骗手段及不正当手段大量、长期、多次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行业、同一区域,其在明知申请人及其“UMAN”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第11417732号“U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进行抢注,多次以欺骗手段及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网站搜索结果页面;
2、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品牌的证据;
3、被申请人的相关在先决定、裁定;
4、“UMAN”在12类商品上使用证据;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6、百度地图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2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手推车”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1类“垃圾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58312777号“DLL及图”、第66912809号“HONEYWELL 霍尼韦尔”、第54129366号“MACIOO 玛格全屋智联”、第64568342号“BRABANTIA 柏宾士”、第51735022号“BRABANTIA”、第66909174号“LEGRAND 罗格朗”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近的“DLL及图”、“HONEYWELL 霍尼韦尔”、“MACIOO 玛格全屋智联”、“BRABANTIA 柏宾士”、“BRABANTIA”、“LEGRAND 罗格朗”等商标。被申请人对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UMAN”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推车”等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