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81354号“万马高分子 WANMA MACROMOLECU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该标志中包含的‘高分子’恰恰是申请人同类别已注册的商标,基于在先权利基础,申请人以申请商标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商标且指定了多个国家。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高分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误认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