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春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星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20129号“陌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7121号“陌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59284号“陌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均已经转让至深圳市春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水(饮料)、葡萄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