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艾芙调味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4039号“ORIGINAL BELEM BRASIL PEP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了国际注册第1744929号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目前正在审查中,巴西当局核准该国际注册商标在巴西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即可视为巴西政府已同意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原产地是巴西,申请商标中的“Brasil”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40045号“佬琼记 PEPPER”商标、第22459431号“大坡胡椒 PEPPER及图”商标、第23518673A号“MR.PEPP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四、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国际注册第1744929号商标档案及申请注册情况、申请人官网简介、申请人巴西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关公司章程、申请人向巴西子公司就商标事宜开具的账单及译文、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在先案例、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ORIGINAL BELEM BRASIL PEPPER及图”所包含的“BRASIL”与巴西国家名称相同,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