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品全仟味(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64334号“太子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285486号“太子滑雪小镇 PRINCE SKI TOWN及图”商标、第28038812号“太子官燕”商标、第26421626号“太子鲜生”商标、第65042556号“太孖”商标、第31662147号“太子 珠宝钟表 PRINCE JEWELLERY WATCH及图”商标、第19440732号“太子陪读”商标、第12929923号“太子 珠宝钟表 PRINCE JEWELLERY & WATCH及图”商标、第32658330号“太子 珠宝钟表 PRINCE JEWELLERY&WATCH及图”商标、第5271723号“太子 珠宝钟表 PRINCE JEWELLERY & WATCH及图”商标、第19686134号“太子 冰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太子奶及图”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