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55996号“TCLXJ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CLXJIE 47155996

阅读:197083 2025-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英强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9日对第47155996号“TCLXJ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866521号“TCL”商标、第4246770号“TCL”商标、第1066093号…

  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英强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9日对第47155996号“TCLXJ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866521号“TCL”商标、第4246770号“TCL”商标、第1066093号“T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255062号“T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恶意抄袭与模仿,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的使用与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是对申请人及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争议商标信息;驰名商标认定通知;“TCL”品牌的使用、宣传、获奖材料;“TCL”品牌的部分商标确权、维权资料;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详情;类似案件异议/无效决定/裁定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详情及抢注他人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电);电开关;断路器;集成电路;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无线路由器;发光二极管(LED);电源插头转换器;照明控制装置;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电源材料”等商品上,当前为有效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本案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64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SNEIMFES”、“SNEIMEFS”、“SEIMNLS”、“SNMJEES”、“SNEIMINES”、“SNIFMFS”、“SCHRIROIDCR”、“SCHAMCIDOR”、“SCHRMRIDAR”、“SCHARRIEDR”、“TCLTWRL”、“TCLXFX”、牛头图形、“估泊尔”、“奥格斯”、“腾格尔”等商标,上述商标多已在我局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或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TCL”商标。同时,据查明事实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64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SNEIMFES”、“SNEIMEFS”、“SEIMNLS”、“SNMJEES”、“SNEIMINES”、“SNIFMFS”、“SCHRIROIDCR”、“SCHAMCIDOR”、“SCHRMRIDAR”、“SCHARRIEDR”、“TCLTWRL”、“TCLXFX”、牛头图形、“估泊尔”、“奥格斯”、“腾格尔”等商标,上述商标多已在我局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或驳回。被申请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商标营利为目的,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驰名商标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评审。

  此外,鉴于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47155996号“TCLXJ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CLXJIE 471559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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