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吉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丞诺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吉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丞诺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8255456号“FORV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RV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铰链;金属锁(非电)”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3672932号“FORVIA”商标已经被驳回,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现在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的第G1671623号“FORVI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6类“运载工具座椅用金属导轨”、第9类“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第37类“机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55456号“FORV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