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有耶游民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7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799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计算机硬件”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潜水面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潜水面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