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想新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25677号“浩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6302号“皓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3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