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光华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4828号“光华矿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6287号“光华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三程序后仍有效的商品为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盐池压平机;造纸机;纸尿裤生产设备;制茶机械;土特产杂品加工机械;包装机;化肥制造设备;铸造机械;汽化器供油装置;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阀(机器部件);压缩机(机器);气压缸(机器部件);清洗地毯的机器和装置(电动);电动卷门机;电镀机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浮选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