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久事神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29227号“STREAM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其在先已注册的第58466438号商标而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83283号“ROFI ST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3212580号“ST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第10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不是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