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翔银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挚臻宇农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挚臻宇农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70523051号“识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识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95946号“天意德”、第44245614号“天佑德”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兰地;混合威士忌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23051号“识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