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泰尔兰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8673号“TAL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9568号“高的 GAO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三程序后仍有效的商品为未加工木材;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鲜食用菌;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第32175356号“高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三程序后仍有效的商品为未加工木材;树木;谷(谷类);玉米;自然花;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鲜食用菌;新鲜蔬菜;植物种子;未加工谷种;酿酒麦芽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仍有效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