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海泰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正能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84516号“寓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1484号、第36287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商品,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