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阳金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商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34275号“K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43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审理决定在“铜焊合金;黄铜丝;铜矿石”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铜管;铜合金锭;铜条;铜锭;铜合金管;铜环;青铜”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