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20635号“零尚车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271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775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