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飞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8472号“领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的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3076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服务,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的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40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的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的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