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宏毅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89467号“左右户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87132号、第42221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仅针对“便携式烤肉架;烘烤器具;酒精炉;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热马甲;电暖器”商品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便携式烤肉架;烘烤器具;酒精炉;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热马甲;电暖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便携式烤肉架;烘烤器具;酒精炉;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热马甲;电暖器”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便携式烤肉架;烘烤器具;酒精炉;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热马甲;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