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迪希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2364号“NUTR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7175号商标、第138793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抄袭。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界面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带;防溢乳垫;医用棉;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婴儿尿布;一次性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医用棉签;月经内裤;卫生棉条;卫生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带;防溢乳垫;医用棉;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婴儿尿布;一次性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医用棉签;月经内裤;卫生棉条;卫生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