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34713号“濠立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濠立帮 69634713

阅读:159966 2025-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立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优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4日对第69634713号“濠立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70…

  申请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立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优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4日对第69634713号“濠立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708916号“立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三、“立邦”不仅是申请人独创并使用多年的商标,也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号,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立邦”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抄袭摹仿恶意明显,企图借助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

  2、中国化工报关于立邦的报道;

  3、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及转让信息;

  4、申请人及其母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5、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距争议商标申请日已久,不能代表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依旧具有驰名度,且该驰名商标认定的产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即使其引证商标二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也应获得注册。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一直正当合法经营,没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申请人在无效理由中提到的他人的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争议商标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与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物产品;相关授权材料;客户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营销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塑料气泡膜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2类纸;染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纸;印刷品;宣传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鲜膜;印刷品;油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二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多为在涂料相关商品上的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9634713号“濠立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濠立帮 696347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8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