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458137号“轮渡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轮渡管家 80458137

阅读:68738 2025-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8137号“轮渡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4419号“轮管家”商标、第11972212号“轮管家 TIRE HOUSEKEEPE…

  申请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8137号“轮渡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4419号“轮管家”商标、第11972212号“轮管家 TIRE HOUSE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轮渡”,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与其指定服务没有任何关联性,并直截了当的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轮渡管家”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文字“轮管家”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轮渡管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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