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上善若水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大气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6日对第54668195号“sunp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新鲜水果;水果植物(活的);未加工水果;新鲜梨”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及其它特点,投入使用后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及其它特点 ,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之情形的审理范畴,我局据此予以审理。争议商标“sunpear”使用在指定的“新鲜水果;水果植物(活的);未加工水果;新鲜梨”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与指定商品的原料及其它特点相联系,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