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亚运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届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15258号“墙面一刮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墙面一刮白”易使人认为是广告宣传用语,其指定使用在着色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可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