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085851号“初雪匠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初雪匠心 55085851

阅读:78673 2025-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塚硝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云若飞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3日对第55085851号“初雪匠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石塚硝子株式会社历经两百年的刻苦奋斗已成为玻璃制品领域极富盛名的行业领军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

  申请人:石塚硝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云若飞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3日对第55085851号“初雪匠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石塚硝子株式会社历经两百年的刻苦奋斗已成为玻璃制品领域极富盛名的行业领军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业界具有无可取代的地位。二、申请人已进入中国市场多年,经使用,申请人及其“初雪”商标在中国玻璃制品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为初雪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在中国受到保护。三、争议商标为第24579874号“初雪”商标被无效宣告后再次申请注册。被申请人系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重新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四、被申请人名下的店铺在出售和申请人商标的商品完全一致的商品,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企图,其通过抢注争议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信息及获奖记录中日文打印件;

  2、申请人产品销售、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3、百度、京东、淘宝等上关于“初雪”的搜索结果;

  4、在先裁定等;

  5、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杯(容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中产品销售、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FIRST SNOW”玻璃制品已销售至中国,在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中,“FIRST SNOW”被译作“初雪”。基于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和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申请人“初雪”牌玻璃制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由文字“初雪匠心”构成,与申请人“初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理应知晓,其将与之近似的标识注册使用于玻璃杯(容器)等商品的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相关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总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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