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丞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丞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777318号“BABY BF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BY BFRE”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卫生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11076号“BABYCARE”、第49137897号“BC BABYCAR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活体成像用造影剂;贴剂;婴儿尿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异议人商标,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777318号“BABY BF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