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山农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山农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7734514号“山农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农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36932号“山农”、第5661750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茶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34514号“山农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