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BD SOLUTION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9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显著性,是申请人的重要且唯一的商业图形标志,整体设计具有浑然一体、大道至简之美感,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42类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42类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