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91612号“bosie AGEND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osie AGENDER 29191612

阅读:130422 2025-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伯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蚌埠中恒智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91612号“bosie AGEND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11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伯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蚌埠中恒智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91612号“bosie AGEND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11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11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淘宝后台销售截图、产品照片、补充协议、品牌联营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睡眠用眼罩”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并未在中国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早已被公众熟知,应受到保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1、线上销售订单;2、产品实物照片;3、品牌介绍、品牌官网、官微及公众号截图、域名证书;4、获奖荣誉;5、媒体报道;6、销售合同、宣传合同及相关票据、宣传封面等;7、品牌产品实拍、产品设计版权、产品包装设计、联名款产品及授权、检测报告等;8、线上、线下店铺信息、网络搜索截图;9、品牌活动宣传、灯箱广告、社交媒体反馈、公益活动截图。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是否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表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品牌全面舒适眼罩商品在线上售卖平台进行销售,结合证据2眼罩产品实物照片等,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佐证,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在眼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眼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29191612号“bosie AGEND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osie AGENDER 291916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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