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21989号“刘氏天池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刘氏天池月 72021989

阅读:23863 2025-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曾令益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叙永县天池下作坝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72021989号“刘氏天池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曾益天池”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特定的含义。…

  申请人:曾令益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叙永县天池下作坝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72021989号“刘氏天池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曾益天池”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特定的含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70007221号“曾益天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电子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出于自身发展需要,不符合《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之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产品宣传图片;版权证书;荣誉证书及商标证书;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异议决定书等电子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馅饼(点心);脆米饼;果馅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于2023年5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2021989号“刘氏天池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刘氏天池月 720219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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