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信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46621号“H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6502号、第61057806号、第61070076号、第113864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供暖装置、调压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