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薛行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贝塔工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8763号“貝塔 BE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3808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瑞安市绅士制衣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被撤销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吊牌、门店照片;2.微信截图;3.网络销售账单截图;4.订货单;5.银行单据;6.企业法人代表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瑞安市绅士制衣厂于1997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199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2024年3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瑞安市绅士制衣厂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产品吊牌、门店照片、订货单系单方自制证据,且无有效形成时间。证据2、3微信截图、网络销售账单截图系易修改的电子证据,证据取证过程中未公证,且未完整体现复审商标标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5银行单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瑞安市绅士制衣厂主体信息,即无法与上述主体产生直接对应关系。证据6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