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29586号“ME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Q 60629586

阅读:157949 2025-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羽薇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60629586号“ME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是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

  申请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羽薇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60629586号“ME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是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焗油制剂;香波;护发素;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喷发胶;乌发乳;生发油;烫发制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在焗油制剂等商品上以及与之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任何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存在,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

本文《关于第60629586号“ME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Q 606295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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