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01609号“NT.coconut 椰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26258号“椰子 COCONUT及图”商标、第56640564号“椰子教育”商标、国际注册第1523923号“COCONUT”商标、第74249454号“COCONUT及图”商标、第61816190号“椰子瞳学”商标、第33398382号“椰子倾诉”商标、第41920971号“椰子说”商标、第49254586号“椰子记忆及图”商标、第61000036号“椰子故事 COCONUT STORY及图”商标、第57813590号“椰子云”商标、第61085543号“椰子日记 COCONUT DIARY及图”商标、第53659001号“椰子传奇”商标、第71138334号“金椰子JIN YE ZI及图”商标、第18427552号“椰子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已注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手机屏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上述商品之外的电池、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四核定使用的电池、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五至八、引证商标十至十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椰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coconu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屏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