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杰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晨霖供应链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59998753号“中街ZhongJi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308942号“中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或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有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中街”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辽宁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证书;“中街”冷饮食品照片;“中街大果手工技艺”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销售网点分布图、实体店照片、官网、旗舰店图片;行业排名、近三年(2021-2023年)利润表、部分广告费发票;博览会照片、广告宣传照片、相关媒体报道;企业荣誉和获奖证书;企业简介及生产基地照片;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面巾纸;纸桌布;纸手帕;纸制洗脸巾;餐巾纸;纸制餐桌用布;纸制抹布;木纹纸;卫生纸;纸巾”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04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糕等商品上。
3、我局在商评字[2014]第017207号关于第9173837号“老中街”商标争议裁定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中街”使用在“冰糕、冰淇淋、冰棍”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综合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宣传销售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中街”在第30类“冰糕”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中街”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中街”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辽宁省沈阳市,争议商标在“餐巾纸”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进而可能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权益造成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