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晋佳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37611号“ACUST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946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导航仪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核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测速仪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