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智想方程式科技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305178号“创想乌托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76727号“创谷乌托邦 Creative Utopia”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