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云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12817号“中科云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29677号“中科云律”商标、第29995602号“中科云从”商标、第39359866号“中科云从”商标、第39375241号“中科云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