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73897号“氢澜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氢澜科技 80773897

阅读:92304 2025-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氢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3897号“氢澜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含义,并非是对指定商品的特点进行描述,不存在误导公…

  申请人:苏州氢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3897号“氢澜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含义,并非是对指定商品的特点进行描述,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理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氢澜科技”构成,其中“氢”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具有可燃性,作为商标使用在第7类气体液化设备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已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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