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企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工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588135号“特工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623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08月07日至2023年08月0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注册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财税产品服务合同书及相关发票材料;
2、留学项目运营协议书、信息推广服务代运营协议书及相关发票材料;
3、以财税知识为主题的活动宣传页、活动现场照片、海报制作设计微信沟通聊天记录材料;
4、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平台上“特工猫情报站”账号发布的信息材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5、企业变更(备案)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材料;
6、除证据1之外的服务合同书及相关发票材料;
7、网络推广服务协议书及相关发票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部分证据欠缺相应的履行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交易真实发生。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2、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的“工猫”系列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证据交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红领巾财税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2020年2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企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深圳企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企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显示:申请人授权深圳企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自商标授权之日至商标无效之日。《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具备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被许可使用人(供方)与不同案外人(需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显示:服务内容包括财税顾问、税务申报、商业审计等。《服务合同》文本上显示“特工猫”标识。被许可使用人开具的与上述《服务合同》相应的《发票》显示:应税货物名称包括企业管理服务费、财务咨询费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0年08月07日至2023年08月06日,我局将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5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于复审期间有权使用复审商标并向不同案外人提供了“财税顾问;税务申报;商业审计”服务。《服务合同》文本上显示“特工猫”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形成证据链予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于复审期间内在“财税顾问;税务申报;商业审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税务申报服务;商业审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财税顾问;税务申报;商业审计”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税务申报服务;商业审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税务申报服务;商业审计”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绘制账单、账和证据目报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5并未体现“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信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证据3和证据4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仅将“特工猫”作为自媒体账号名称、活动名称、网站名称使用。证据2至证据4在缺乏广告服务协议书、广告费发票、广告投放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特工猫”标识发挥了识别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和证据7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三、被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的‘工猫’系列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顾问;税务申报服务;商业审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会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