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71190号“菲彤画 FETO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01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26877239号“斑美宜.淳美 BANMEIYI CHUN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10596号“TESTANG THE SECRET OF THE NATURAL BEAUTY NATURE SPR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04197号“QUEEN'S MIRR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