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戴登国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雅图浓缩咖啡设备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477641号“司雷尔 SLAYCR espresso machin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1729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雅图浓缩咖啡设备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微信公众号截图、微博截图、上海图书馆检索报告、百度百科截图、大众点评截图、网络报道截图、中国关联公司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营销方案、书面证明、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咖啡研磨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43477641号第7类“司雷尔 SLAYCR espresso machines”注册商标。故,该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复审商标的品牌介绍、历史介绍、各类型产品目录及相关介绍;
2、被申请人在其中国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文章及图片;
3、在新浪微博、抖音、小红书平台中的宣传材料;
4、上海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
5—8、社会公众、消费者在新浪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发布的相关文章;
9、相关网络报道及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
10、星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发布的相关维权声明;
11、销售统计数据;
12—1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电子回单等单据;
14、社会公众在新浪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发布的相关文章;
15—16、营销方案及市场计划等。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上述证据中。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咖啡研磨机”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电咖啡研磨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介绍、在微信公众号及新浪微博等平台发布的文章、上海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司雷尔SLAYER”品牌“咖啡机”商品已进口至中国,我国国内多家公司采购该品牌产品,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对上述品牌产品进行了宣传,众多消费者在新浪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发布文章对上述品牌产品进行了介绍、分享、推荐,丽水日报、南宁晚报、每日商报、凤凰网、腾讯网等多家媒体对上述品牌产品进行了报道。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咖啡机”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虽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咖啡机”商品与“电咖啡研磨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可视为在“电咖啡研磨机”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