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天安门旅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意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79768号“承天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