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观兰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0352号“百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9600400号“百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