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乔立军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乔立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896121号“签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签姬”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13908号“霸王茶姬BAWANGCHAJI及图”、第33669021号“姬茶王霸”、第69527659号“茶姬”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96121号“签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